根据《个体工商户设立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税务机关应在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账簿成果的同时,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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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立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的双账户
(2)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3)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当设立重复账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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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为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3)省级税务机关决定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上一纳税年度个体工商户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营者在本年度经营期间估计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入支出凭证粘贴簿、库存销售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建帐条件,选择多建账户或简易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符合开户条件的256户以上199户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和办理账户,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置多个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成本、费用等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立简易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损益表,以收支记录的形式,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核算
文章来源:第三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