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需要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进行鉴定,因此,工伤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是工伤鉴定的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通勤”被理解为工人在合理时间内在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通勤的合理方式。那么,在工伤纠纷中,选择什么样的“通勤”路线,最近的路线是否有具体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何培祥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何培祥曾任北沟镇石坚小学教师,后更名为柳高镇石坚小学2006年12月22日上午,何培祥被石坚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上课。11点40分以后,在新沂市吃饭由于石坚小学与何培祥的住所和城西小学之间没有直达的公交车,何培祥采用了骑摩托车、坐公交车和步行相结合的方式。事发当天,石坚小学从上午8: 30到11: 50,从下午13: 30到17: 10工作和睡觉。为什么培祥语言课在当天的第一个下午举行15时40分左右,石坚小学的邢、何继强、周恩雨发现何培祥在距离小学水泥路200-300米的沙滩上摔倒在摩托车上,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06年12月27日,何培祥所在单位北沟镇中心小学提出工伤认定,后因某种原因被撤回。2007年6月,何培祥向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2月26日,何培祥不服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的决定,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何培祥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何培祥下落的地点符合工伤认定的合理路线;骑摩托车、坐公交车和来回步行的结合,以及明确的饭后返校的目的,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返校时间是合理的!
何培祥称,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称其未在合理时间内受到伤害,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仅凭邢、周恩玉等人的证词就断定工伤不是工伤是错误的。受伤的部分在头部。血瘀压迫着神经,病人处于昏迷状态。仍然不可能给出会议期间发生的事情的细节。他被发现时可能已经昏迷了几个小时。
新沂市人民社会服务局认为,新劳伤害认定字(2009)第149号2009年12月2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那天晚上11点40分,何培祥应该在13点40分之前回到学校,下午的第一节课是他的语文课。然而,何培祥直到13:30才在学校附近吃完饭和喝完酒。他完全无视学校和教育局的规定。虽然是在合理的路线上,但不是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被视为工伤。
新沂市柳高镇中心小学认为,以新劳社伤害认定字(2009)第149号认定职工工伤的决定,有充分证据证明何培祥13: 30才到校,15: 40就摔倒在路上是合理的,明显超出了合理时限因此,工伤的认定是基于明确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
199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石坚村陈庄公路沿线的一处海滩。考虑到何培祥当天被学校安排到城西小学上课,从何培祥的住所和学校的位置来看,何培祥所在的地点位于新沂市到学校的合理路线上。由于小学没有安排特殊交通工具,没有指定交通工具,也没有工作餐,何培祥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选择了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往返学校和饭后返回学校的组合。“上下班的路上,应该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一条合理的路线根据同事们的证词,何培祥饭后的目的非常明确。他回去工作,事故现场离学校只有几百米远。在没有调查原告当天从新沂市返回学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被告社会保障局将原告返回学校的时间限定在11: 40至13: 40之间。在此基础上,确定原告遭受的机动车伤害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决定撤销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新沂市人民社会服务局和新沂市柳高镇中心小学对一审判决逐一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沂市人民社会服务局上诉称,新沂市柳高镇中心小学的邢等人目击了该事件,可以确认该事件发生在15: 30至15: 40之间,该校当天下午没有接受何培祥的请假。因此,该事件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一审法院撤销我局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新沂市柳高镇中心小学上诉称(2008)新兴子楚第38号行政判决书已明确确认了事件发生的时间,邢校长韩民见到何培祥的时间与事件被发现的时间一致。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何培祥认为,假设15:40是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是正确的。当天13:30之前,何培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目的,就是为了请假让王老师不回家而是回学校。至于15:40的跌倒伤害,与13:30到达学校无关,也不能因为员工迟到而被排除在合理的受伤时间之外。因此,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不会认定工伤错误,一审判决将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何培祥早上上课,中午吃饭,在回学校的路上骑摩托车伤了自己。他重返工作岗位的目的很明确。他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返回学校的路线也是一个合理的路线!
二审法院认为,“上下班的路上,应该是走一条合理路线的合理时间”。结合本案,何培祥在早上听课、中午吃午饭后,在回学校的路上骑摩托车伤了自己。他重返工作岗位的目的很明确,应该被确定为一个合理的时间。另外,关于何培祥因机动车事故所受的伤害是否为醉酒所致,属于新沂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范围。新劳市社保局2009年[第149号《关于认定职工工伤的决定》未涉及,本次审理不涉及。
2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应依法维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