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即证据”,这表明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在现实中,由于缺乏关键证据而败诉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
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QQ和电子商务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社交活动或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例如,电子商务运营商必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渠道与消费者聊天,并在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结算交易。他们不允许绕过平台私下与消费者打交道。其他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借资金、洽谈事宜。并通过网络转移资金。因此,赋予电子数据法律证据地位,规范其收集和取证规则是合理的
可以说,赋予电子数据证据地位不仅符合时代潮流,而且大大节约了成本。当然,也有网民担心篡改电子数据的概率相对较高。这种担心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司法判决不是基于单一的证据,将通过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并将严惩造假者。从长远来看,承认电子数据为证据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还降低了社会交换和市场交易的成本,值得称道。(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