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员工在2020年3月底前购房,由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提供的连续社保缴费证明中正常显示2020年1月、2月和3月社保缴费金额,视为连续缴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参保单位职工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购房,由于疫情影响,企业、事业单位未能在2020年1月和2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能在3月底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因疫情影响,企事业单位与市或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缴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参保资格不受影响
据了解,本通知将于2020年2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