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四川政法之声
前言:“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的基于关系的网络社区活动。通常是“一个人问问题,各方都回应”。一个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涉及到成千上万的网民,这可能会使相关人员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
近日,“德阳女医生自杀”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人肉搜索”再次引起关注这位女医生的丈夫在最近的一次媒体采访中说,他已经报道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正式起诉了泄露该信息的人,但听证会日期尚未确定。
据报道,2018年8月,这名女医生在酒店游泳池与一名男孩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搜身”。五天后,她因压力而自杀。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每天都会在网络空间留下大量的记录,包括一些个人隐私,这些都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而“人肉搜索”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用户、生产者和平台不得进行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欺诈、账户操纵等非法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支振峰解释说,《条例》将中国特色互联网治理方式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并将利用制度优势实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建设的治理优势
人肉搜索已经存在很久了。
经常发生且难以治愈。
在大数据时代,大多数人的轨迹变成了数据,他们的隐私越来越少。
根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的说法,“人肉搜索”是一种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通过人工或数据的方式收集关于某一特定人或事件的信息,以查明该人或事件的真相的行为。
郑宁进一步解释说,“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的网络社区活动。通常是“一个人提问,八个人回答”。一次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涉及成千上万的网民,这可能会引起全国乃至全世界相关人员的关注。
“人肉搜索”不会打扰双方,否则它可能会变成一颗“不流血就能杀人”的子弹或箭《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悲剧并不少见在早期的
人肉搜索中,网民提供了一笔“社区钱”作为对公众帮助的奖励。1992-001年的一天,一位男性网民在茅浦发了一张美女的照片。吹嘘说那个女人是他的女朋友之后,一些网民发现这位女士的真实身份是“微软的第一美女”,并公布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这一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一个名为“人肉搜索”的真正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1992年12月,31岁的北京白领江妍从24楼的家中跳出来,用自己的生命谴责了她的丈夫和第三者。江妍自杀后,她的“死亡博客”被公之于众,引发网民“人肉搜索”她的丈夫王菲、她的父母和第三方,并在网上披露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
上述事件演变成“第一起网络暴力案件”后来,王菲向法院起诉了几个网站,理由是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此时,“人肉搜索”已经从一个网络现象上升到一个法律问题,这导致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2 2008年5月,在一段视频中,一名女子用轻蔑的语气谈论她对“5·12”四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这些话充满了脏话。后来,一些网民发帖称,他们知道这名女子的详细信息,包括她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具体地址、QQ密码和家庭电话号码。警方随后拘留了这名妇女
2年12月013日,高中生奇奇(化名)去服装店购物。不久,店主在微博上发布了购物的监控截图,称照片中的女孩是小偷。同一天,奇奇的学校和家庭地址被曝光之后,琪琪跳进河里死了。由于这一事件,法院因侮辱服装店老板判处他一年监禁。
2年8月和018年,孙接管了无名氏乘客的高铁座位。女乘客上车后,她们继续“接管座位”,并拒绝与乘务员沟通,说“她们不能起身返回座位。”尽管他躲过了乘务员和警察的惩罚,但他没有逃脱“人肉搜索”的讨伐。他的个人信息很快被翻了个底朝天,各种不端行为被公之于众。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孙谋后来公开道歉,铁道部宣布他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在180天内被限制在所有火车座位上。
这些“人肉搜索”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进入大数据时代,“人肉搜索”的便利性正在提高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思新表示,互联网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每个人每天都在网络空间保存大量的记录,包括一些个人隐私,这促进了“人肉搜索”
影响广泛,危害极大。
可能涉嫌多次违反
。郑宁表示,“人肉搜索”利用众多网民的信息来满足他们的需求,针对性强。此外,参与者数量多,影响范围大。
那么,“人肉搜索”事件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郑宁解释,第一种是民事侵权人肉搜索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个人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用户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披露个人隐私和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如遗传信息、病历、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要求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除民事侵权外,还可能涉嫌刑事侵权郑宁表示,如果“人肉搜索”的实施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他们也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郑宁补充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特定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253-1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后是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偷听或者传播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郑宁说道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不断增加非法成本
“人肉搜索”该怎么负责?
郑宁分析说:首先,你可以对网络用户负责,这指的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用户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捏造虚假信息,侮辱和诽谤当事人,未经当事人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底线,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可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作为网民交流的平台,网站在“人肉搜索”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删除、阻断、断开链接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害和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也难以推卸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宁说道
郑宁建议建立综合管理制度,防止“人肉搜索”
”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侵权和违法后果,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违反者将依法受到惩罚。”郑宁说道
此外,郑宁提到,人们不应该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使用手机时,应尽可能关闭手机定位服务,以免被盗。网络账户的IP和密码设置应该复杂多样,避免拖拖拉拉和撞入图书馆的情况。不要把你不认识的人加入微信,也不要给潜在的黑客机会。
“如果你遇到‘人肉搜索’,你应该及时报告,并及时维护你的权利。”王思欣表示,如果“人肉搜索”行为停留在网络空间,平台应及时处理赞助商和参与者。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采取物理措施来保护自己,并及时报警。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