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电今天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广东省监察局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2019年第10号)显示,经调查,发现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恒信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广东恒嘉股权投资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恒信基金”)备案手续
2。《深圳碧桂园项目合伙协议》承诺投资者最低回报为
股恒佳股份,该协议规定“合伙企业应根据优先有限合伙人每年的实收资本出资额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不低于10%)计算并向优先有限合伙人支付预期回报。”合伙企业应当以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每年的实收资本为基础,以6.2%的固定利率计算并向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预期收益。"上述协议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就最低收入达成一致
3。恒佳股权基金经理
恒信基金在募集深圳碧桂园项目时,没有使用问卷等方法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它没有让投资者做出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书面承诺,也没有做出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披露声明。
4。私募基金无风险评级
恒信基金在为恒嘉股权深圳碧桂园项目募集资金时,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恒嘉股权进行风险评级
5。
|自1992年4月28日017至备案调查日,恒信基金先后经历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变更,但恒信基金未按要求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报告,未在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进行报告和更新恒信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恒信基金董事长钟有喜为直接负责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恒信基金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钟有喜被警告并被罚款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广东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客户钟友喜是恒信基金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和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募集资金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的,应当提交招股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用委托管理的,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信托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
(4)基金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或最低收益有保证。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应当做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书面承诺。投资者应编制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以供确认。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由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时,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写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相关信息、被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杠杆运用情况,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重大事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被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所列行为,依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下
为行政处罚原件: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2019年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基金),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钟有喜,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时任恒信基金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信基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双方没有提出声明和论据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恒信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恒信基金未按要求办理广东恒佳股权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恒佳股权)备案手续
2,对投资者的最低回报承诺
3,未能执行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4,未能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评级
5,未能及时报告和更新
以上的注册信息,这已被相关合伙协议、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文件、备案材料、相关当事人的查询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并且足以被确认。恒信基金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有喜是直接负责的负责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2、给予钟有喜警告并处以2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018908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广东证监局
2年8月12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