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网10月29日电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龙舒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舒资本)采取纠正性监管措施的决定》经调查发现,龙舒资本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存在以下行为:
1。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没有通过问卷等形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评级,也没有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股权基金
2。私募股权基金部分后续投资者的资金进入融资账户后,将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3。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贵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关联交易的定价缺乏合理依据,资金最终用于支付投资者前期关联资金的本金和收益。
4。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在公开认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没有进行合理估值,而是将定价与相应基础资产的实际回报率分开。
5。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可能的利益冲突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6。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相关经理信息未及时更新;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龙舒资本采取纠正性监督管理措施
据披露,公司上述问题主要由龙舒资本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罗江峰和总经理何建负责,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两者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在管理和使用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时,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和义务,从事私募股权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和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募集资金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招股说明书的,应当提交招股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用委托管理的,应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信托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
(4)基金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应当做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书面承诺。投资者应编制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以供确认。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由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时,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以固有财产或者基金财产中的其他热点从事投资活动;
(2)对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不公平待遇;
(3)利用基金财产或地位为自己或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谋取利益并转移利益;
(4)侵占和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其职务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写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员工的相关信息、被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杠杆运用情况,确保所填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重大事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告。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被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进行监督谈话、发出警告信、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以下为原文:
《关于责令龙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龙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贵公司在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1。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没有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进行评级,也没有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股权基金
2。一些后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进入融资账户后,将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3。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贵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交易定价缺乏合理依据,资金最终用于支付投资者前期相关资金的本金和收益。
4。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在公开认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没有进行合理估值,而是与相应基础资产的实际回报率分开定价。
5。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可能的利益冲突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6、未及时更新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经理相关信息;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申请基金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贵公司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年9月5日019
决定向罗江峰发出警告函
罗江峰:
最近,我局对龙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投资者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评估要求,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没有与关联方进行定价交易的合理依据,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在首次申购和赎回时没有进行合理估值,没有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
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您对公司的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您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局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1992年9月5日
|关于采取措施向何建
何建:
发出警示函的决定最近,我局对龙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投资者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评估要求,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没有与关联方进行定价交易的合理依据,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在首次申购和赎回时没有进行合理估值,没有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
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的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您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局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操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年9月5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