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事由_职工请假入迷局,微信聊天记录还原真相!法院:请假事由合理

请假事由

陈某自2011年2月起在一家环保工程公司工作。他的职位包括质量检查员、技术员、操作办公室主任、投标工程师等。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从2017年3月开始,陈某的月薪为4670元

陈某因亲属患病,从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未上班,2018年11月19日继续工作(周六为2018年11月17日和18日)陈某提供了其亲属的医疗记录、医疗账单、诊断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请假。

环保工程公司认为陈某的原因不是突发事件,有时间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股份有限公司是环保工程公司的股东之一。陈某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会成员。2018年12月7日,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向环保工程公司发出《关于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的复函》。内容如下:经社会研究,认为某环保工程公司拟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0日,环保工程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经环保工程公司研究决定,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2月10日解除。

2019陈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环保工程公司补发工资和年终奖,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发书面劳动合同,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4720元,并于2011年3月至5月补缴养老保险,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补缴医疗保险

迷失在迷局中,微信还原真相

陈某离开的具体过程2018年10月22日,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赵某请假两天,但未收到回复。2018年10月24日,再次通过微信向赵请假一天。赵回答说他需要向部门副总经理申请更多的休假。当天,通过微信向分公司总经理张某、事业部总经理祖穆请假。祖穆回答:“我知道,你和赵某已经请假了。”

2年10月25日至11月16日,多次通过微信向赵某请假,2018年10月28日通过微信向祖牧、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王某请假(7天)。祖马没有回复,王牟某回复道:"只是写了一个请假的请求。"2018年11月6日,赵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表示,“返岗后,休假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同一天,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告知了休假日期。王牟某回答说:"好吧,没关系,你不用告诉我。"此后,陈某再次申请休假,直到2018年11月16日。赵某通过微信询问陈某“还有几天休息”,并向人力资源部发去“员工休假制度的主要内容已经再次公示”。陈某回答说他将于2018年11月19日返回工作岗位,并检查了上述系统问:“他们(人力资源部)说了什么吗?”赵某回答道“嗯”2018年11月19日,当陈某到达时,他办理了补办和销假手续,但环保工程公司不予批准。

环保工程公司考勤制度第3条规定,未请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每年累计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纪,环保工程公司可终止劳动关系。第五条规定,请假3天必须由部门经理和系统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上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所有休假都必须提前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咨询审批人,审批后方可休假。休假手续应在复工后3天内完成,否则将被视为旷工。某环保工程公司提交的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12日,某环保工程公司在公司微信群发布了“再次公示员工休假制度的主要内容”,肯定了上述考勤制度陈某不赞成这个考勤系统,认为它没有被公开,但是认可微信的记录

2年3月4日,019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 .一家环保工程公司从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为陈某支付了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由社保机构批准,陈某应向环保工程公司缴纳部分费用。2.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假理由合理,非法辞退应赔偿

陈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有合理的理由请假,没有证据证明假请假或故意延长请假。陈某向一家环保工程公司的相关人员申请休假,而一家环保工程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始终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休假。作为一名在环保工程公司工作了7年的员工,陈某有理由认为他的申请没有被拒绝。某环保工程公司在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未依法通知无法律关系的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法院认定陈某没有严重违反环保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环保工程公司应向陈某支付4670元×8个月的补偿金(陈某工作年限为7年9个月)×2 = 74720元

医疗保险缴费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要求环保工程公司直接给他支付医疗保险。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拒绝承认。

一审判决如下:一家环保工程公司向陈某陈志平支付赔偿74720元;2.驳回陈某的其他主张

陈某与一家环保工程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提起上诉。2019年9月23日,二审法院作出冀01民宗(2019)第104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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