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流行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所有公民都应该自觉保护自己,经常洗手,少出门,不聚集,不吃饭,在公共场所戴口罩。
2、本市城镇居民区(庭院)、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分散庭院实行封闭管理,限制外来人员入境,人员入境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下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工作业主装修、住宅区水电管线改造、雨污水分流等。将被推迟水、电、路灯等紧急维修应报社区批准后实施
3、宾馆、饭店、餐饮、超市、农(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进入人员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快递和外卖应无接触交付。
4、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治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出租房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租赁房屋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必须立即报告重点疫区到达成都的人员情况,执行家庭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履行家庭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职责,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5、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格遵守防疫管理的有关要求,公职人员要爱护家属和亲属,积极参加防疫和控制工作,并带动邻居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6、各类场所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严格溯源调查,切断传播途径,及时采取局部或全部封闭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扩散、不扩散
7、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防疫规定,违反有关防疫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