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一致,抗击疫情”
环交流遵纪守法,稳赢疫情防控宣传战
目前,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正处于关键时期。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遵纪守法和普法工作,坚决打赢防疫斗争的通知》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集团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指导,提高自觉性, 大多数员工在预防和控制疫情方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国家普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当前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法律知识问答》是
_ _ _ _ 1-_ _ _ _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现状法律知识问答
_1。中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传染病的种类的?
199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br>甲类传染病指鼠疫和霍乱
b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霍乱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的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并予以公布。”
_2年,什么是“乙类管理,甲类预防控制”的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
》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当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本法所称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性不明原因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需要解除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管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常见、频发的地方性传染病,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_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卫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 br>
_4年,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方面有哪些义务?《传染病防治法》
199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和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第
条第56款规定:“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威胁的单位,应立即组织自己的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者,疏散、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
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57条规定:“发生紧急情况的地方,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医疗机构如何处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br>
(一)隔离患者和病原携带者进行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患者,诊断前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单独隔离治疗;
(3)在医疗机构对患者、病原体携带者以及与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_6,如何处理拒绝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病人和疑似病人?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br>
7年,当发现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br>
(1)开展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指定疫点和疫区的建议,对污染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或传播时,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消毒,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应对传染病疫情“
8年,对发生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的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传染病防治法》
第41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该地方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br>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为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检疫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在检疫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9,在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和流行病发生的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什么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
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治规划实施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发布公告:< br>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文艺演出或者其他人群
(2)停课、停课、停课;
(3)封存或封存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扑杀受感染的野生动物、畜禽;
(5)关闭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公布。《
应急法》第49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对受害者的抢救和治疗,疏散、疏散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快速控制危险源,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修复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立即为受伤人员提供安全避难所和生活必需品,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4)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暂停可能造成危害扩大的人员密集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使本级人民政府能够设立财政储备基金和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严惩抢劫财物、干扰和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和衍生事件“
10,当传染病爆发和蔓延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招聘人员和物资?
199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国务院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人员或者转移储备物资,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 br>应急动员人员,应按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能够退回的,应当及时退回《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等物资,要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持,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应,要求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业务单位,优先运输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威胁的人员。“
_11,为了找到传染病的病因,医疗机构能做什么?《传染病防治法》
199第46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明传染病的病因,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并通知死者家属。"“< br>_12,当传染病发生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可以通过交通工具及其运送的人员和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br>
13,如果我在火车、飞机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我该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8条规定:“在车辆上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需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站,并报告车辆运营单位车辆的前停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车辆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传染病病人在交通工具上的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民航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9第4条规定:“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入境、出境须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第5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隔离,防止染疫,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是,被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感染的嫌疑人,可以接受现场临床检查或者留验以及其他卫生处理,但不得超过从离开受感染环境时起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
_14,如何保证防疫和控制所需设备、药品和其他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传染病防治法》第
199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或者传播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和民航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输传染病防治人员和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br>第72条规定:“铁路、交通、民航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优先运送传染病处理人员和传染病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
铁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优先运输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运输的其他物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输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突发事件伤害人员,重点保障应急和重要军事运输当
有涉及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_15。当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时,对出入境人员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第12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立即隔离被隔离的传染病患者,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染有检疫传染病的嫌疑人进行检查,拘留期限根据疾病潜伏期确定。因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在附近火化。
199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行李、货物、邮包等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物品,应当实施卫生检查、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_16年,移民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抗拒卫生监督,拒绝接受卫生治疗,有什么法律后果?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接受检疫、卫生监督或者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br>
_17,谁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9《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工作虚假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工作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经营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br>《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91-1条第2款规定:“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编造虚假的危险情况、疫情、灾情和警报,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上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_18。阻碍预防和控制由新的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不服从、配合或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措施,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和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紧急情况下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下,凡通过暴力或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根据第1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刑法第330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
19,引起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或造成严重传播危险,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条例,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_20。关于对野生动物的预防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哪些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林生产。”< br>
第27条规定:“禁止销售、购买或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养殖、公开展览、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或者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特殊标志,以保证可追溯性,但国务院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标志的范围和管理办法。
出售或者使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的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
条第30款规定:“禁止生产或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或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生产或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食品。”
禁止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消费
199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造食品,或者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供消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或者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取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卖给经批准登记的单位,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市场出售“
_21,在防治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
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br>
不允许经营者以高于标示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也不允许收取任何未标示的费用《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过度抬高商品价格的;
(4)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并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6)采取提高档次或降低档次等措施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的;
(7)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律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等行为
22,在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过程中,如何处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6章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至第15条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处罚
例如,《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也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法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推高商品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和自用外,超过正常储存量或储存期限,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大量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储存的;
(3)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把商品价格推得又快又高
提供商品交易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传播虚假价格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由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3、被新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应如何处理?《传染病防治法》
199第27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47条规定:“疫区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在使用、销售和运输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