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办法通知_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员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

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9]226

19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新疆生产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的导向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年第64号)、《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的意见》(国发2014年第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年第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补贴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2年12月11日019

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后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国发2014年第64号)、《国务院关于向社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的意见》(国发2014年第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年第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贴,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中央政府根据实施结果和绩效等事后给予补贴的财政支持方式。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独立法人机构和其他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

后第三项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后补贴包括后研发活动补贴和后服务运营补贴

第二章后R&D活动补贴

第五条后R&D活动补贴是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的财政支持方式。)以科技成果的生产、工程和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有量化的考核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应首先投入资金,组织开展R&D活动和应用示范。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估后,应提供适当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研发后补贴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发布通知项目管理部在下达年度项目申请通知时,应确定后补贴支持的项目,对项目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评价指标和相应的评价方法(方法)

(2)提交申请单位应按申报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评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4)预算评估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后补贴预算方案。补贴后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50%。

(5)签订任务书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专业机构发出项目通知单,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6)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组织一般不组织中期检查(评估)等。项目实施延期或终止的,应当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7)评估与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专业机构提交综合绩效评估申请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单位申请后6个月内,按照明确的考核办法(办法)完成项目实施结果的综合绩效评价

(八)确定补贴金额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补贴金额

(9)结果公示专业机构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综合绩效评价、专家意见等。并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向公众补贴的金额。

(十)基金支付专业机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补贴资金

第七条自筹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或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成果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性的后补贴。激励补贴后重点支持中小企业

奖励补贴项目后由项目管理部会同专业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单位前期投资成本、类似项目资助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金额,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各专业机构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支付补贴

第三章服务后运行补贴

第八条服务后运行补贴是指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创新服务、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和共享的财政支持方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估和评价,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的配套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拓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依托单位的服务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价,形成评估和评价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在服务运营后分类分级确定补贴标准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和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向配套单位支付补贴资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补贴后涉及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用户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有违反科研纪律和诚信要求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补贴后资金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适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补贴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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