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确诊首例疫情_南京累计确诊65例!疫情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

南京确诊首例疫情

南京确诊首例疫情

2年2月7日0-24时,江苏省报告31例新确诊的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其中轻型2例,普通29例。五个新出院病例在

例新确诊病例中,南京8例,无锡3例,徐州3例,常州2例,苏州3例,南通2例,连云港3例,淮安3例,盐城1例,镇江2例,台州1例其中,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18岁有18名男性和13名女性。所有病例都已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

截至2月7日24: 00,江苏省已报告439例新的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其中轻型18例,普通415例,重型4例,重症2例。43例出院病例确诊病例中,南京65例,无锡34例,徐州52例,常州31例,苏州72例,南通31例,连云港27例,淮安40例,盐城17例,扬州17例,镇江11例,台州30例,宿迁12例其中,南京1例,苏州2例,南通1例危重病例中,徐州1例,连云港1例。出院病例中,南京15例,无锡1例,徐州3例,常州5例,苏州4例,南通2例,连云港2例,淮安2例,盐城3例,扬州2例,镇江1例,台州3例

目前,江苏省已查出8533名密切接触者,3077人已脱离医学观察,5456人仍在接受医学观察。

有没有因为防疫而不能工作的工资?你如何计算春节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疫情防控不能按时恢复工作会影响工资吗?特殊时期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最近,江苏省人民和社会事务部关注工人和雇主的关切,并解释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适用情况。记者注意到,在春节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假,应支付不低于雇员每日或每小时工资的200%。如果在2月9日之后,由于疫情的影响,工人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则应遵守停工和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企业与其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假期,工资应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问: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包括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答:对于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包括劳务派遣工人),企业应视其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在此期间支付工人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隔离措施或政府实施的其他应急措施结束后,企业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对仍需停止工作的患者进行治疗问:春节长假期间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答:春节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排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假,应支付不低于雇员每日或每小时工资的200%。问:春节期间,当工作延期时,雇主应该如何支付工人的工资?答:根据省政府通知,企业在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拖欠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是,如果企业与其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假期,工资应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规定,不受延期复工令限制的企业,如果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如果企业安排工人在休息日(2月8日和9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问:如果在2月9日之后,工人因疫情而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将如何支付他们的工资?答:受疫情影响,2月9日以后,如员工不能按期复工,应按照停工、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企业与其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假期,工资应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于疫情防控,如企业要求相关员工在2月9日以后推迟复工,经与员工协商,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种假期,并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问: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答:对于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对新感染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与员工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减少员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稳定补贴。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答:江苏首创的“互联网加调解”平台可以提供帮助遇到劳动争议的员工可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者拨打12333选择调解专家。调解专家收到调解信息后,将在半天内做出回应,并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将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沟通协调方式进行纠纷调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防控对办案的影响。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清理12333电话、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信件等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员工留在室内,保护他们“在线”的权利问: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感染防疫是否属于工伤?我应该如何申请?答:任何由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引起的新的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都可以被视为(经确认的)工伤。人民社会、财政、卫生等部门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跟踪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预防和治疗新冠状病毒肺炎职责而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建立联系制度,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治疗工作为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各级人民社会福利部门应当在受理医疗保健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此外,我们还将密切关注疫情,加强对就业总量大、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就业监测,准确分析判断,优化网上就业服务,多渠道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促进人力资源供需有效对接我们将采取更多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引导,加大对企业恢复生产和就业的保障力度,通过充分扶持稳定岗位政策,有效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和负担,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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