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营者,应当配备温度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包括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本单位所有从市外返回上海的人员应报告相关信息,认真落实健康保护措施。
2、请广大公众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去拥挤的公共场所如果真的有必要去,应采取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并应避免与咳嗽和发烧的人密切接触
3、请于2020年1月12日(含同一天)后从湖北来到上海,主动向我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到,保留机票、汽车票等。到上海后,做好自检工作,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抵达上海之日起14天内进行家庭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如果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你应该主动戴上口罩,立即去最近的发热门诊。
如果您对上述情况有任何疑问,请拨打上海12320健康热线咨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告。
上海市新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