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2月15日零时起,《宿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宿城公安局立足自身,勇于承担,多措并举,严格做好烟花爆竹禁烧禁放工作
春节将至< br>
我们必须坚决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说“不”!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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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01
规定区域内,全天候禁止
我们宿城区主城区位于全天候禁止燃放区域,禁止任何时候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
02
禁止在指定区域外燃烧。
(一)个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速铁路商业区在这些地方实施。
(2)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近50米以内;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及其附近200米以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附近100米;
(6)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的位置,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03
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地区和场所焚烧
(1)用于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
(2)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
(3)自22: 00至次日6: 00,除夕夜至正月初五
04
非法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中有不诚实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