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注企业进一步推进优化经营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经审议通过为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和优化经营环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全面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必要彻底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1)以供应商的所有权、组织或所有权结构的形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为私营企业制定不平等条款,对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对待;(2)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适用于小型零星采购的情况外,应通过入围的方式设立备选银行、目录银行和资格银行,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防止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与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提供采购项目信息,阻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七)强行要求购买者通过抽签、抽签等方式选择购买机构。或通过比较和选择,并干涉买方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独立选择;(八)设立审批、备案、监督、处罚、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的;(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外,采购人需采用随机方法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妨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清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第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措施。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关键的审查制度措施包括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以排除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和监管依据的行政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记录,以及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予以公布实施;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发布或者调整以符合相关要求。未经公平竞争评审的,不得发布在实施相关政府采购制度和措施的过程中,应定期或及时评估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三、加强政府采购的实施和管理,优化采购程序如果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了委托书,则不要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收集和购买采购文件或参加开标和谈判等。供应商无需提供买方和采购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了必要的原始检查外,供应商无需为其可以在线提供的材料提供纸质材料。对于按规定提交各种申报书和承诺书的供应商,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细化采购活动的实施要求如果允许买方通过分包履行合同,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应简化和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分类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问题而限制或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为实现电子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如果电子采购尚未实现,则鼓励买方和采购机构向供应商提供免费的纸质采购文件。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选择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提交保证金,如支票、汇票、本票、担保等。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接收(提交保函)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相同,并按照规定及时返还给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退还,并明确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合法依据不得收取保证金。采购资金的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支付资金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的,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将款项支付至合同规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流动、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完善供应商利益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因采购人原因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或补偿供应商遭受的损失四、加快推进电子政府采购,推进电子采购项目实施加快完善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网上交易功能,实现采购公告网上发布、采购文件提供、投标(答辩)文件提交,实现电子开标和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与金融服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连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绩效验收、信用评估、用户反馈、发票提交、资金支付等在线流程。加快实施“互联网加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商店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推进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地方子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免费向市场主体提供依法公开的所有政府采购信息为促进开标活动向公众开放,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除投标人及其代表外,其他人员均可旁听开标活动。促进购买意愿的宣传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和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了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动采购意向的披露(保密信息除外)从2020年开始,将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项目。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的公共采购意向六、完善政府采购查询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查询投诉渠道研究建立适合“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快速裁决渠道,为供应商提供统一标准、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投诉。完善内部问答控制制度,合格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中的问答环节与操作和执行环节分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中的问答投诉处理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在对政府采购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表达权、表达权等。依法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减轻和不处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优化政府采购业务环境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精心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