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近,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 2019年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现行的“可抵扣进项税”抵扣和抵扣应纳税款现将《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财快[〔2016〕22号)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生产、生活服务业
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按《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的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贷记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