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票据可以申报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挂失挂失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有“现金”和“代理付款人”字样的银行汇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支票。
接受“现金”和“代理付款人”字样的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汇票。以及标明“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损失,受票人可以通知受票人或受票人的代理人报告损失并停止付款。
票据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灭失和止付的,付款人应当出具公函或相关证明,并填写三份灭失和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类型、号码、金额、发行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姓名。
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标有“现金”的银行汇票和代理付款人,以及标有“现金”的银行本票可能会丢失。付款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并停止付款。“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没有标记。除了没有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的损失,任何损失报告都不允许停止支付。
挂失支付可以降低存折或银行卡丢失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上面是“哪些账单可以申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