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最近收到民事裁定书号。(201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45号之二,依法裁定先前冻结的本公司银行账户及附属股份已被解冻。现将有关裁决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1。基础信息
原告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中江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与被告上海飞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凡德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顾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雪松信托的申请,查封了该公司在南宁志诚贺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并冻结了该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
2。本裁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江西省民初(2018)第14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雪松国际信托公司向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责任。详见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本公司2019年7月27日发布的2019-056号判决书的公告
由于各方未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详见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6日发布的《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一审涉诉判决生效的公告》,编号:Pro 2019-082
据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
解除对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在南宁志诚贺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将立即执行。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解除冻结的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汇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年12月10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