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和社会保障厅(局) 财政厅(局)卫生委员会:
为了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保护防治人员的权益,我们现在正在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相关保护问题的通知如下:
在预防和治疗新冠状病毒肺炎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视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对单位发生的费用给予财政补贴,由同级财政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委员会
2年1月23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