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建设增值税预缴办法》澄清建设增值税
税务明星观点:近日,我们发现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设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0号公告)。其中,明确了建筑业增值税征管中几个重要的争议问题:
1,明确了建筑业预付款的定义:鉴于建筑业增值税不再以预付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财税字〔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取得的预付款仍有预付款义务因此,弄清什么是建筑业预付款非常重要。公告第10号明确规定,建设服务预付款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金额。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没有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义务将不会得到确认。纳税人在提供建设服务过程中以及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到销售款项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2,规定了哪些情况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缴款或跨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增值税的预缴款应按建设项目单独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1)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二)跨区、跨市和在同一县(市)提供建设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累计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三)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3。建议实行分包差异抵扣管理制度: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应建立自己的预缴税金分类账,区分不同的县(市、区)、项目、计税方式、登记收入、已付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和增值税发票号、预缴税金和完税凭证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建立分包台账,差额的扣除必须分为不同的项目。这是合理的。我们在2019年第31号通知的专题分析文章中提到,允许施工企业预付分包货物发票差额税款。分包差异必须基于项目差异,项目b不能从项目a的分包合同中扣除。因此,如何建立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如何严格区分分包差异的扣除是关键。福建省在10号公告中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何通过台账、发票凭证和后期管理实现后期征管是征管中的一个技术问题。
4年,提前还款地税务局明确错误等原因,如实际提前还款增值税因计算错误、暂停服务、合同变更等原因超过提前还款增值税,可向提前还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我们认为这是应该的。它与地区税源的划分有关。如果预付款有误,或因暂停服务或合同变更导致预付款过多,只能提前退税,纳税人不能退还或抵扣回机构所在地。
5。明确预缴税金的抵扣规则,建立建筑企业增值税注销清算制度:福建省税务局明确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只能从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应缴税款中扣除,不能从预缴税款或其他建设项目的应缴税款中扣除,也不能从其他应纳税项目的应缴税款中扣除关于预缴税金,公告第10号规定,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增值税清算时,未抵扣的预缴税金可以抵扣应纳税额或其他增值税税目的欠税,不能抵扣的可以申请退税。由于计算错误、服务中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实际预缴增值税超过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我们认为,这项规定值得商榷。对于建筑业预缴税金,甲项的预缴不能抵销乙项的预缴税金,这也是预缴系统本身的含义。不过,预缴税款作为一个整体,应该可以抵销纳税人应缴付的税款,而这份自行申报表格亦是如此。强制规定预缴税金只能按项目扣除,规定缴纳大量预缴税金的人只能在注销前申请退税,增加了建设纳税人的负担。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增值税申报表和部分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如2017年5月版《青岛市建设服务税收业务管理指引》等)来看。),不可否认,预付款税可以抵消所有项目的应付增值税。同时,福建省税务局公告第10号为此目的在取消之前建立了所谓的增值税清算制度。这种征收和管理条例被怀疑越权,因为在增值税法律制度中没有增值税注销前的税务清算制度如果要建立取消增值税前清算制度,至少应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公告。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中央减税、减费的大背景下,增加建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仅便于征管,而且值得商榷。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建筑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县(市、区)纳税人提供建设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提供建设服务取得预付款或者跨区、跨市提供建设服务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分别计算预缴增值税,但下列情况除外:
(1)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
(2)跨区、跨市、在同一县(市)提供建设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累计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如果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3)其他按规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建设服务预付款指建设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金额。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没有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义务将不会得到确认。
纳税人在提供建设服务过程中以及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到销售款项之日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第三条纳税人取得预付款时,应当按照实际预付款减去分包付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付款率预缴增值税。本期未扣除的分包合同可结转至下一期进一步扣除。
纳税人跨地区、跨城市提供建设服务,并根据扣除次付款后的全部价款和超收费用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本期未扣除的分包可结转至下一期进一步扣除。
允许扣除的分包合同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文件,否则不予扣除
第四条实行一般计税办法的建设项目的预征率为2%,实行简单计税办法的建设项目的预征率为3%
第五条取得建设服务预付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预付款后的一个月或者几个月的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跨区、跨市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应在下一个月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前预缴增值税。第六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建设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当在建设服务发生地先行缴纳增值税。
机构所在地和建设服务所在地在同一地区、同一城市的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先缴纳增值税第七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金表》,并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1)与业主的施工服务合同;
(2)分包商分包合同;
(3)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增值税发票
第八条主管预缴税金的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预缴税金的计算是否准确。(一)按照立即受理;不符合一次性当场告知应更正的信息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变更预缴税款的地点和时间,不得接受纳税人未按规定地点办理的预缴申报。第九条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和服务的免税发票,税号为“612”,在取得预付款时可以开具;“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预付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无税”
(2)工程付款应开具标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工程服务名称应在“货物名称或应税服务及服务”栏中注明(对于“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所列的工程名称和无“建筑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列的工程名称前应加上相应的服务内容。 如“* * *绿化工程”,无上述证明的工程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说明”中所列的建设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中,注明开展建设服务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记录的项目名称一致)
获得不符合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服务购买者不得作为税务凭证。
第十条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建立自己的预缴税金分类账,区分不同的县(市、区)、项目、计税方法、登记收入、已付分包、扣除分包和增值税发票号、预缴税金和完税凭证号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供的建设服务预缴的增值税,按照当期实际抵扣金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附件第三栏“建设服务预缴税金”和“当期实际抵扣税金”,填写“部分预缴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期月数”第二十八栏。未支付的预缴税金可以结转到下一个期间,以便进一步扣减
纳税人已预缴税金,只能抵扣同一建设项目的应纳税额,不能抵扣其他建设项目的预缴税金或应纳税额,也不能抵扣其他应纳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时,应当使用完税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并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清算注销税务登记前,未抵扣预提税款的,可以抵扣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缴税额或者所欠税款,抵扣不完的,可以申请退税
第十二条因计算错误、暂停服务、合同变更等原因,实际预缴增值税超过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向预缴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申请预缴增值税的,应当首先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建设服务项目的建设服务合同、预缴税金、发票使用和分包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缴退税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在办理提款手续后的下个月申报期结束前调整账户(包括分类账)并更正纳税申报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适用下列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且自预缴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 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建设服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2)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预缴期限届满之日起已纳税6个月以上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预缴增值税,或者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有关建筑劳务增值税预缴的管理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办法》的背景是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试点范围。根据建筑业的特点,为平衡组织所在地和建设服务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在营业税改增后,结合营业税制度下的建设服务地方缴纳规定和增值税管理要求,提供跨地区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建设服务所在地预缴税款。 并按纳税期限向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期增值税。 纳税人在建设服务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扣
目前,关于建设服务增值税预缴的相关政策法规分散在多份文件中,预缴的定义、预缴时间等单项实施标准不明确,不便于纳税人遵循和基层税务干部实施。为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重要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解决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问题,我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发布了本办法。
2、关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建筑服务业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县(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预缴增值税的案件, 各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1号公告”)。 《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预收款项目和跨区跨市项目预缴增值税考虑到建设项目工期长,中间付款结算位居第二,为便于实施,预付款的定义仅指建设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取的材料准备费等各种款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和竣工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准,以纳税人收到销售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办法》同时明确其他个人提供建设服务,跨区、跨市和在同一县(市)提供建设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累计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在建设服务中不需要预缴税金
3、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预缴率
根据58号文件和1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法》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预缴率进行了梳理,并使之明确、易于实施。
4。预付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时间没有。
58规定:“纳税人在收到建筑服务预付款时应预付增值税。”公告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鉴于上述文件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预缴时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实施,本办法规定了不同预缴增值税情况下的预缴时间:第一,提供建设服务以获取预缴款的纳税人应在收到预缴款当月或下月的报告期内预缴增值税。第二,跨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在下月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前预缴增值税。
5。宣布没有。
17《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地点》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公告第11号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不实行《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收的征收管理模式因此,《办法》延续了《公告第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收到预付款后的增值税预缴情况,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建设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设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建设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先行缴纳增值税。
6。建设服务增值税预缴参考资料
随着税收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所前台和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信息,确保纳税人以不同方式预缴增值税时所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办法》规定,纳税人只需保留相关材料以备日后参考。
7。《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办法》明确了对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定。首先,在获得预付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货物和服务的税号为“612”的非税收发票。预缴增值税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预缴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二,纳税人在获得预付款以外的项目时,应确认其纳税义务并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为了加强建筑业的项目管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
为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办法》规定,取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服务购买者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包括进项扣除凭证和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8。预缴增值税抵扣标准
根据公告第17号,本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建立自己的包含预缴税金等内容的台账
《办法》根据总局关于填写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实际操作中通过预缴增值税抵扣应纳税额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四)“建设服务预缴税金”附加信息”和“本期实际抵扣税额”第3栏,以及“增值税申报表”第28栏“分期预缴税金”的“月数”来抵扣税额
为防止纳税人逃避预缴增值税的义务,建设项目预缴税金用于抵扣其他应纳税行为的应纳税额,确保建设项目预缴税金的完整性。《办法》规定,纳税人已经预缴的税款只能抵扣同一建设项目的应缴税款,不能抵扣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缴税款
9。《预缴税金返还办法》第
条规定,建设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返还建设服务所在地其他地方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多缴或者错缴的预缴税金。为防止纳税人在申报时退回预缴税金和填写抵扣税款,本办法要求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后通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0、关于未按规定预缴税金的处理,公告第
17规定,纳税人自应预缴税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为补充上述期限内不纳税的处理方法,《办法》对6个月内不纳税的处理方法和6个月以上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补充了第17号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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