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工资一般多少_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顽疾”——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推进依法消除拖欠工资的“顽疾”——司法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白洋

国务院近日颁布《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与条例有关的问题,司法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法规背景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救命钱、生存钱和维生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勤劳动得到充分和及时的报酬。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然而,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二、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第三,建筑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我们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促进通过法治彻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条例》以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目标,重点关注存在突出问题的工程建设领域,强化用人单位主要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管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的原则,标本兼治,注重妥善处理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关于压缩各方责任和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有哪些?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部门的监督责任

1是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管的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调查和调解,预防和解决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3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调联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履行职责,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隶属关系、拖欠工程资金等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进行监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工作

4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保障农民工依法领取工资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问:关于工资支付的源头预防和标准化的规定有哪些?答:首先,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拟聘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协议或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通过合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2是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3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全额支付工资

4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少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其工资清单。

问:工程建设领域是控制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点。条例中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答:根据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如达不到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为向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提供保证;建设项目的人工费和工程费应当分开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将人工费足额、按时拨付到建设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向分包单位支付工资,分包单位直接负责用工农民工的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应当清偿债务。施工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权利保护信息公告栏

针对施工企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应对用工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应由分包商委托给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人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或代之以金融机构的担保,该保证金应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问:加强农民工工资保护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条例详细规定了该部门的监督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实名制用工、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查询有关单位的财务账目和有关当事人对房地产和车辆的所有权。

用人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无法联系负责清偿债务的主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法规还评估了雇主的合规和诚信水平;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等。法规中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a:法规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营造了“不愿欠薪”、“无力欠薪”和“不怕欠薪”的社会氛围

1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要责任例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正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是强调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立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要求存入工资保证金或未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未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依法提供工程资金支付担保、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劳动力成本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绝或者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有关资料,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其中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督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拖欠资金;逾期不拨付资金的,应当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应当告知和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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