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业务费_“没经我同意,就开通增值业务!”合肥六旬老人告赢移动公司

增值业务费

“未经我同意就开始增值服务!”

合肥160岁的李某

一份请愿书

向法院起诉中国移动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

,李某认为,

移动公司已经开通了手机视频和阅读等增值服务

给他造成损失。因此,

要求移动公司还钱。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1

老人:未经本人同意,移动公司于1992年1月6日开通了增值业务

|李谋谋在移动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厅进行了网络连接。

该号码将于2015年4月15日开通,用于手机视频教育(6元/月)、手机视频某某网(8元/月)、华树手机视频(8元/月),2017年6月5日开通,用于米谷阅读流量(10元/月)

2年6月2日,018,李某致电10086向移动合肥分公司报告增值服务费问题

2年6月10日018,李某退出上述四项增值服务

李某说:“从2013年到2018年,电话账单将每月打印一次,但没有具体的分项收费。”2018年6月2日,我打电话给10086,以反映电话账单包含不知情的增值服务费用这一事实。

李某表示,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未经他同意开设了“增值业务”,从而给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应该赔偿他。

为此,李谋谋向蜀山区法院起诉移动通信合肥分公司,要求移动通信合肥分公司退还被拘留的费用。付给他三倍的赔偿;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为他失去的时间支付了900元。支付往返机票和电话费,100元

2

移动公司:对方在2006年10月24日订购该号码后已通过短信通知

中国移动合肥分公司,该号码已变更为神州分公司的满意卡(新卡),固定费用为9元/月,包括月租金3元、来电显示费3元、彩铃费3元教育栏目、XXX手机电视和舒华手机视频通过手机应用订购,migoo阅读交通套餐通过外部电话订购“订单成功后,我们公司会通过短信通知您“

李某说他不知道这件事,移动公司说对方订购后已经发短信通知了。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3

法院:

蜀山区法院认定,在举证期限和庭审后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移动合肥分公司未提交李牟在号码签署时签署的服务协议和经李牟同意于2006年10月24日变更为“深州兴义卡(新)”套餐的业务受理单。移动合肥分公司根据“神州旅行满意卡(新)”套餐收取李某的电信费,即固定费9元/月(含月租金3元、来电显示费3元、CRBT费3元),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李谋谋要求移动合肥分公司按支付的价款承担三倍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仅证明移动合肥分公司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并实施欺诈是不够的。因此,不支持三重补偿。

李谋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本案的诉讼确实是由移动合肥分公司违约造成的,李谋谋一定有一定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合肥移动分公司将赔偿李某100元的运输费用损失。

据此,法院一审裁定,移动合肥分公司退还李某234元的电信费;退还李某988元的增值服务使用费;李某运输损失赔偿100元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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