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实施《湖北省被征地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湖北法正[2019]22
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为促进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公布调整后的《湖北省被征收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被征地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的40%和安置补助费的60%经批准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如农林牧渔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按公告确定的标准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征地批准。但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本标准。
3、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4。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缩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新旧补偿标准的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土地综合价格的通知》(鄂法正[〔2014〕12号)同时废止
2年10月16日,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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