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控疫情通知_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防控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一批)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哄抬、明码标价等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1月

日和1月2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沈阳市五大药店塔湾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出售的口罩未按照《货物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条例》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口罩进行了调查,责令其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1月2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报告到沈阳万和益康大药房宏基店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出售的口罩未按照《货物和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条例》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责令其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年1月2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大连永康堂药房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至27日将一次性口罩(10个口罩/袋)的售价从15元提高至85元。与此同时,药店被怀疑编造了原始价格的价格欺诈。药店销售的“九洲通牌八味益肾丸”宣传“原价298,现价199”,药店销售的“甘博士牌三肾丸”宣传“原价164,现价108”通过取得销售记录,上述商品在六个月内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商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4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顺城区俊江三街汇鑫平价药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以每人38元的价格向外界出售N95口罩,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证明。N95口罩的原价只有16元左右。药店利用新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以两倍于原价的价格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涉嫌抬高价格牟取暴利。抚顺市市场监督局已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将根据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报告到抚顺市盛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店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作为一家以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为主的药店,并未向消费者解释该产品为防雾霾口罩,以及销售非医用口罩的具体功能。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价格提高到每袋38元对外销售。此外,该产品的标识没有标明医疗器械许可证的实施标准,但声称“细菌和病毒的过滤率达到99%以上”,同时也没有标明生产日期。药店的上述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误导消费的虚假宣传、哄抬价格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督局已经立案调查,并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年6月28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报告到本溪市国家医药控股国营顺山药店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出售了咳特灵片。当场的柜台价格标签是15元/箱。这种药的购买价格是7元/盒。商店经理说1月19日的提价现在是29元/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本溪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立案调查,并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东港市康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兴源分公司以每张35元的价格出售口罩打人,引起公众不满。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展开联合调查处理。经调查,该药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未能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经调查,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兴源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东港市康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东兴源分公司连锁经营人张云华立即终止合同,并责令药店停业整顿。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涉嫌违法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组织各地加强监管,严格、快速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重点公开曝光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件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价格秩序,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与人互助,共同战胜疫情。欢迎公众的积极监督。如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请通过12315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予以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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