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应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隔离防控要求。
要依法严厉打击与防疫有关的犯罪。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防控要求严格。在有些地方,有些案件很难依法及时处理。鉴于这些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月30日发布指导意见,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过程中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明确指导
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中刑事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鉴于当前疫情特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坚持服务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案件应严格依法处理,严格执行隔离和防控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灵活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办案与防控的关系。
《意见》指出,在防疫控制期内,书面审查案卷应是主要方法,尽量不采取面对面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而是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法来减少人员的流动、聚集、会面和交谈。
《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尽快建立防疫办案机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看守所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听取书面意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填表、签字、撤回试卷。
关于办理相关案件的期限,《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到期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拘留期限应至到期日,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的截止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天。因犯罪目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未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办案期限限于第二次补充侦查返回和第三次延长审查。调查和延期的返还应当以符合法律和客观需要的原则为基础。
《意见》强调,在办理防疫逮捕起诉案件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不逮捕、不起诉、不起诉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