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区委、区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部委、委、办、局、市机关和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重中之重,全力有效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们将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政治地位。为增强疫情防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市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防控工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以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属地管理,完善机制,合理应对,依靠科学、有序、有效、公开、透明,实事求是”。 我们将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我们将在我市实施联合防控机制。我们将实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报告、早期隔离和早期治疗。按照病人、专家、资源和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坚决遏制疫情蔓延。
2、认真落实联合防控措施,科学高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加强区域属地防控
各区应在市肺炎疫情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决策科学的领导指挥体系,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严格的措施实施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进一步实施重点疫区人员入户或集中检疫医学观察,加强重点疫区人员流感样症状筛查,切断传染源,控制危险因素。尽量减少人群聚集活动,取消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加强拥挤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和通风。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突出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地位,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乡镇街道应按照市、区进行布局,充分发挥防治力量,充分动员基层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和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外人员的管理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切实做好辖区内的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居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保障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各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社区疾病预防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工作,及时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防治工作
(2)加强防控部门合作
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做好疫情监测、诊断、报告、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加强发热门诊医疗力量的配置,分配隔离和滞留空间,做好筛查和治疗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保护,做好消毒用品的保护工作,避免医务人员感染的发生;加强实验室检测力量、检测耗材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及时诊断和及时处置认真做好医疗备份工作做好物资采购储备的防控工作,确保满足医疗需求组织技术力量支持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防治工作
负责按分工,加强港口、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路口和拥挤公共场所温度检测设备的设置,并加强预防性消毒。进入上海的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和公路检查站应对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
公安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跟踪信息和隔离措施,依法处理与疫情相关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离线培训活动将暂停做好学校和幼儿园的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做好重点疫区学生的回沪工作以及重点疫区学生的安排和信息报告,并做好应对计划。
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市场的季节性关闭工作,禁止非法销售活禽,加强对肉制品流通和消费的监管,严格检查肉品经营者的资质和交易凭证,严格执行病死动物处理消毒措施,严禁野生动物交易
文化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健康提示、宣传、登记和旅游队伍及人员观察工作,保障游客健康安全根据防控形势的变化,做好集中医疗观察酒店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取消以疫区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团
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技术方案,做好动物养殖检疫监管和相关动物疫情监测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绿色城市主管部门应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并依法检查监督环境卫生状况
商务、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协调防护防疫用品、药品和临床治疗设备等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调拨、运输和储存。
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医疗费用不受医疗费用的影响,确保医院不受支付政策的影响
(3)加强社会主动防控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落实卫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做好本单位员工的健康监护工作,督促从重点疫区返回上海的员工留在家中或集中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公共场所或其他拥挤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实施消毒、通风等防治措施,并对进入场所的人员进行健康宣传教育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场所的防治管理,严格执行防治措施提供住宿服务的
经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乘客姓名、籍贯、联系方式等信息,安排重点疫区乘客,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乘客应该积极配合
(4)加强个人独立防控
个人应当服从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保护工作,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对传染病进行的调查、采样、检测、隔离和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从重点疫区返回上海的人员,应主动报告、留在家中或集中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配合医务人员跟踪其健康状况或电话询问等。
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患者、确诊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防治规划要求,配合做好筛查、隔离治疗工作拒绝合作者将依法处理。
3、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立场,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完善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始终收紧安全绳,压缩责任,细化计划,切实履行护土、护土、护土的责任,以坚决、科学、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安全。做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人员到位和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隐瞒、拖延或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
2年1月24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