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黑龙江省_经费保障!黑龙江省财政厅和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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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病人医疗费用保障的精神,关心和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做好防疫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要求, 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卫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

1、实施患者治疗费用补贴政策确诊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全额补贴,其中60%由中央政府承担,40%由省级政府承担。

2、对参与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设立传染病防治人员临时工作补贴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6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一级补贴标准,对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体检测等与待调查或确诊病例直接接触的相关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进行补贴。参加防疫控制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要如实与各地结算。

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控制工作所需的防护、诊疗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酌情补助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规定尽快落实上述补贴政策。他们必须确保预防和控制资金,不得因费用问题而延误治疗和流行病预防和控制。同时,要及时严格审核和控制相关支出,发生的费用要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挪用或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王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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