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合法、科学、有序、有效的方式指导和规范口岸新发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出入境人员有无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温度监测、医学检验、医学调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2。如出现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车辆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车辆工作人员。车辆负责人应当为乘客提供个人防护装备,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3。出入境人员在旅途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密切接触等。;如果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和其他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解释您最近的旅行经历。
4。入境人员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获得的最新健康信息。如果有任何相关症状,他们应该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解释他们最近的旅行经历。
5。海关将根据疫情发展动态实时调整口岸防控措施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委员会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