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延期开学通知_【通知】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延期开庭

新型肺炎延期开学通知

最近,由于新冠状病毒肺炎流行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很难参与诉讼。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关事项如下:

1。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出庭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向我院申请延长庭审时间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疫情不能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2。向我们医院申请备案。建议优先考虑山东法院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进行在线备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差旅费用

3。在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推进依法办案。如果有些情况受到相关措施的影响和不便,请原谅。

诉讼服务电话:0631-12368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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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27日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勘验,或者进行补充调查;(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应当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二)当事人暂时申请回避且不能及时做出决定的;(三)通知新证人出庭、获取新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勘验,或者进行补充调查;(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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