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4日,国家卫生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交通、海关、边防、民航、铁路等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由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通过运输传播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该流行病的传播。
关于严格预防新冠状病毒运输传播肺炎的通知
肺炎机制第2号[2020]
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合防控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将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为防止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护人民健康,维护正常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预防新冠状病毒感染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引起肺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包括卫生、公安、交通、海关、边防、民航、铁路等。应高度重视由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可能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问题。在联合防控机制下,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合作,畅通沟通渠道,形成合力,有效降低新冠状病毒感染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肺炎的风险,最大限度地防止疫情扩散。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协调卫生、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建立检查站,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条件,制定检查计划。检查站负责对车辆上发现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患者进行检查观察和隔离治疗,不得拒绝接受。
3、地方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制定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预案在列车、汽车、飞机、船舶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检查站所在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或者目的地机场做好检查准备同时,督促相关运营企业立即对运输车辆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通过实名售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部门提供与病例同舱或同车乘客及其他与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的信息,并全力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体检等工作。
4。体检站所在地卫生部门应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切实做好肺炎病例和疑似感染新冠状病毒病例的体检观察、隔离治疗和跟踪管理工作。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向地方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5、地方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消毒物品,因地制宜地实施通风、消毒等预防措施海关应当做好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进出口。发现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立即转移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将相关资料转交给当地卫生部门边防检查机构应当配合海关开展工作,加强出入境车辆和人员的边防检查,协助做好防控工作。
6、地方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等相关场所严格执行旅客体温筛查等防控措施。重点加强武汉市人员体温检测,建立健康卡系统,登记相关健康信息和联系方式,发出健康警告,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后及时就医。一旦发现肺炎病例或疑似新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应劝阻其登机,并立即通知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等重点场所防疫工作的指导。
7、地方公安、交通、海关、边防检查、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协助发现新的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需要跟踪的密切接触者。
8、地方公安、交通、海关、边防检查、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旅客和工作人员新冠状病毒感染的预防控制系统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直接为乘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该戴口罩。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防护消毒用品的供应,向社会公布肺炎病例和疑似新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检查站的位置和联系方式,并对检查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合防控机制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