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_安徽高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据安徽省高级法院称,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报告,并重新研究、重新部署和重新动员疫情的预防和控制,特别是病人的治疗。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1年26日(农历正月初二),安徽省高级法院成立了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向省级法院发出了《关于做好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部署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提高政治立场,坚决贯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中,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中,把防疫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重中之重。深刻认识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疫情的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

《通知》要求,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省高级法院党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了以省委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董开军为首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市中心法院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已经成立的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并履行领导职责。二是严格执行防控措施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活动情况,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节假日后做好工作准备,准备日常防控用品,按要求在公共场所进行温度测试和消毒。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旅行,一般不举行集体活动三是协调做好审判相关工作。调查结束后,将进行开庭、调解等安排,对身体异常和重点疫区的当事人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整,必要时将延期开庭。

《通知》强调,在疫情期间,首先,不准组织集中执法行动,不准夜间外出开展病例,不准在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联系。第二,需要委托事项的跨地区案件,应当在必要的前提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并报主任批准。受委托法院因防疫原因拒绝接受委托的,应当撤销委托。第三,财产调查和控制措施的实施应在“总量到总量”和“点对点”网络调查和控制系统中进行,离线调查和控制活动一般不进行财产调查和控制措施涉及承担防疫职能的医院和人员,或者涉及生产、运输和供应防疫产品的企业和人员。经医院领导批准,调查控制措施应当延期,防疫控制工作的实施不受实施行为的影响。四是委托控制发现地法院处理公安机关共同控制的被执行人或者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申请人的案件,谨慎采取拘留措施。看守所应当符合看守所的临时控制要求。如果拘留中心明确通知被拘留者拒绝接受被拘留者,被拘留者应在没有任何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获释。第五,如果与公安机关建立了检查人员和扣留车辆的工作机制,应通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暂停执行相关工作机制。六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处理执法案件。任何可以通过移动执法应用、短信、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处理的相关事项,不得与执法方见面或联系。如果确实有必要预约,应首先询问其身体状况,经执行主任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预约,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七是建立全省法院实行应急值班指挥制度,各地法院执行局局长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置管辖的行政突发事件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依托安徽行政微信群,在省级法院的实施中建立疫情防控应急机制。各地区法院应及时向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八是落实指挥中心,落实信访接待场所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如发现疑似感染者,应迅速安全有效隔离,并联系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诊断和治疗。九是因疫情防控,导致暂停、暂停实施相关实施事项的,办案期限将相应延长需要省高级法院执行委员会技术支持的,由中级法院统一汇总上报(王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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