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年3月,程某与一家汽车厂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7月16日,上夜班后,程买了一些熟食和一小瓶“二锅头”。他从车间角落里倒酒喝,被来视察车间的厂长看见了。后来,工厂通知程,因为他在工作场所喝酒,他违反了工厂的纪律。根据工厂的规章制度,工厂决定扣留程的奖金三个月。
程某找厂长争论,但矛盾激化,于是工厂解雇了程某程某拒绝接受该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裁定公司扣发奖金的决定无效。程某认为他上夜班后吃饭是很自然的。虽然他喝酒,但他既不影响别人,也不喝醉。该公司的“禁止在工作场所饮酒”规定从未被他本人看到或知晓,因此没有约束力。经审理后,
法院认定,汽车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解释或告知程有关“规章制度”,或者程仍在车间明知故犯地饮酒。因此,汽车厂的“规章制度”对程某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罚程某的依据。因为程不当班,他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支持程的主张。同时,法院批评并教育程在工作场所饮酒。
法律顾拜嘉说
法律顾拜嘉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公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或者告知劳动者宣传规章制度或者明确告知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劳动者的行为或者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