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各地感染人数_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健康教育信息

目前,中国已将新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了预防和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1。病人和病原体携带者应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体检结果确定。

2。对于疑似患者,诊断前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单独隔离治疗。

3。对患者、病原携带者和医疗机构中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应规范预筛查分诊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的设置,重点加强诊疗方案和医院意识防控培训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收、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1。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医院相关控制措施;

2。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隔离治疗,并报告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组织医院或区(县)相关专家会诊。

3。根据网络直报和后续修订报告的有关规定;

4。负责聚集病例所在医院密切接触者的登记、医学观察和数据报告;

5。为各级流行病学调查和专家组咨询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协助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7。负责收集临床标本,并与疾病控制机构合作进行标本转移。注:无能力治疗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转送指定医院治疗的,必须向地级以上城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城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向本市转移前,应当组织一个市级专家组进行咨询和评估。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个体诊所、村诊所、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发热病人的筛查。不明原因发热患者应立即转诊至有呼吸道疾病住院条件的医院,同时进行患者信息登记,不得擅自住院或拒绝诊断。

2、医院感染控制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做好消毒工作。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和管理

3、早期发现、早期报告、早期隔离、早期治疗

(1)早期发现:在接收期间,对于发热(腋下温度≥37.3℃)、咳嗽等原因不明的症状,应注意询问

1。在疾病发作前两周内,您是否曾在疫区旅行或居住过;或在疾病发作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来自疫区的发热和呼吸道症状患者;或者是否有聚集性疾病;

2。疾病发作前与类似患者的任何接触史,以及与哺乳动物、啮齿动物、家禽,特别是野生动物的任何接触史;

3。是否有任何特殊职业暴露:厨师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销售、加工、搬运、分销或管理等的工人。;在病原体检测或研究单位工作;病人的医务人员或护理人员

(2)早期报告:如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应向

管辖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疾控中心报告。发现疑似病例,具备直接网上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进行直接网上报告。不具备直接网上报告条件的,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2小时内发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直接网上报告

(3)早期隔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

(4)早期治疗;

的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轻重在发现疑似病例后2小时内组织专家会诊疑似和确诊病例应在具有有效隔离和保护条件的指定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在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以在同一病房治疗。危重病例应尽快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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