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疫情导致经济_武汉疫情:私自逃离武汉可能被判坐牢

温/张宇春律师

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突然爆发迅速使武汉这个中国中部的重要城市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流行病非常严重。截至2020年1月23日上午10点30分,湖北省确诊444例,死亡17例,中国大陆确诊577例,许多省份公布确诊病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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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官员在几个小时内陆续回复:

首先,2020年1月22日,武汉市政府发布通知,#武汉公共场所实施戴口罩控制措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在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前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不戴口罩进入现场的,应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据央视新闻报道1月22日晚,武汉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该市的公共交通、地铁、轮渡和长途客运将于2020年1月23日10: 00暂停。没有特殊原因,公民不允许离开武汉。机场和火车站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将另行宣布。

那么,从现在开始,如果你不听劝阻,不戴口罩造成病毒感染或故意逃离武汉,造成病毒传播,你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阻碍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风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的;(三)允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工作;(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疟疾。

第4条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类高致病性禽流感感染,应当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本法所称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武汉“封闭城市”这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面对重大疫情采取如此严厉的措施。这也将是应对武汉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其积极影响不可低估。这种严格的控制措施在历史上是罕见的。作为公民,他们应无条件遵守管制条例,在公共场所按要求佩戴防护口罩,甚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避免逃离武汉,以免给自己带来公共安全隐患和刑事风险,最高可判处7年监禁。

流行病非常严重,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它。没有人能置身于流行病的传播之外。这种流行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一个不可松懈的竞赛。如果一个人粗心大意,他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有点瘫痪,后果不堪设想。我相信如果我们团结一致,我们就能克服困难,赢得胜利。

祝福武汉!加油,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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