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前,经湘西自治州委员会批准,湘西自治州纪委对鲁西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王海波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审查和调查。
王海波在担任湘西自治州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泸西县公安局党组副书记、政委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和诚信,多次收受香烟、酒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礼品,与他人合伙开采矿产,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个人财产事项的;违反群众纪律,纵容黑恶势力活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侵犯群众利益的;他利用自己的地位以及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涉案金额巨大,他涉嫌受贿。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王海波丧失了理想信念,没有纪律和法律意识,执法违法。此外,中共十八大后,他仍然拒绝停止和停止。他的工作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国家委员会批准,决定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将涉嫌犯罪的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没收其非法所得。(湘西自治州纪委)
王海波简历
王海波,男,1974年12月出生,土家族,湖南古丈人,大学文化,1994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曾担任古丈县公安局高枫派出所副所长兼所长。2002年8月,他担任古丈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队长(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他还担任古丈县公安局税务调查组组长)。2008年12月,他担任古丈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2009年12月,他担任国家政治委员会政治部副科级干部。2010年4月,担任国务院政治委员会政治部副主任(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兼任泸西县合水镇新桥村党支部第一书记)。2017年1月,他被任命为泸西县公安局政委。2017年4月,他担任泸西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兼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