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检疫,医疗观察员的正常工资支付]为了确保感染新冠状病毒的工人能够轻松接受治疗,并确保被检疫人员和未及时返回北京工作的人员能够轻松检查和休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3日发布《关于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期间工资、检疫期间工资、回北京工作假期等相关福利待遇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停工休息的,应当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检疫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疑似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与感染新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不作为患者或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隔离和医学观察后,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由关联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优先安排职工年假。工人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如果工人长时间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可以在与工人协商后安排工人等待岗位。等候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北京出差的员工,其工资福利由关联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通过轮换和休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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