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恊)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要求,确保受感染职工在接受治疗时放心,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回北京的人员在检查和休息时放心。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在防疫控制中保持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期间工资、检疫期间工资、回京复工假期等相关待遇,要求职工和企业配合防疫控制工作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停止工作休息的,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隔离和医学观察,疑似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患者、与新冠状病毒感染所致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不得作为患者或病原携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优先安排职工年假。工人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如果工人长时间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企业可以在与工人协商后安排工人等待岗位。等候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北京出差的员工,其工资福利由关联企业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家企业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通过轮换和休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