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5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公共租赁住房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除了免征财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
除了第7条中明确提到的以外,这种公共租赁税减免涵盖范围很广。公共租赁住房财产税免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它还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占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管理单位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激励措施财政部公告全文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印花税
3、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4、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三年内结转扣除
个人捐赠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申报应税收入的30%,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6。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不得单独核算,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8。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 或者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收)并按照《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
9。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保存房地产权属证书、包含房地产原值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和土地使用管理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配套的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供将来参考。
十、本公告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