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张志超_ 无罪!临沂“中学生张志超奸杀疑案”再审宣判

1991年1月13日,一起旧案的再审判决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智超因强奸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服刑13年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张智超强奸案和王光超包庇重审案。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智超、王光超无罪。被告张江淮、马玉平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r>

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张志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再审的决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对张智超强奸案、王光超窝藏案件进行再审,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通过阅卷、核对证据、召开预审会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听取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举行了闭门听证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发现,2005年1月10日6点左右,被害人高某和他的同学王某离开了高某的家。上午6点15分左右,高在临沭二中分手后失踪。同年2月11日14: 04,临沭县公安局接到临沭县第二中学老师的报告,称高的尸体在主教学楼三楼西侧的一个残疾人厕所被发现。经鉴定,高是被他人颈部暴力造成的机械窒息致死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依据的是原审两名被告的有罪陈述和有罪陈述的确认等证据。然而,在本案中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张智超有罪。张智超的供词与证人的证词相矛盾。张智超和王光超认罪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张智超强奸、杀害高、侮辱高身体的犯罪行为证据不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符合可靠、充分证据的法律标准。因此,原审判中张智超强奸罪和王光超窝藏罪犯罪的事实不清楚,也不充分。张智超和王光超不能被判有罪。

宣判后,张智超在法庭上被释放。主审法官告诉张智超和王光超,他们可以向做出有效裁决的原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原审被告

名亲属、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出席了判决。

(大众日报客户记者刘张磊沂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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