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罚参与犯罪的公职人员?如何处理为邪恶势力提供“血液”的非法贷款?当邪恶势力从现实进入网络时,“网络邪恶势力”如何被法律认定?在其他地方服刑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如何能积极参与报道,更深入地挖掘与黑恶势力有关的更多线索?
今天下午,国家反贪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这些问题,公开发布了四份关于反犯罪反罪恶专项斗争的法律和政策文件。“这四个法律政策文件主要针对涉黑涉恶犯罪的新趋势,是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一致、依法处罚不准确等问题而制定和发布的。“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兼国家扫黄办公室主任陈宜欣介绍了这份报告。
侧重于调查和处理7类涉及公职人员参与犯罪和犯罪的案件
“截至10月15日,依法清理黑组织2421个,黑犯罪集团8365个,黑犯罪集团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起,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232.9亿元,起诉黑犯罪集团21632起,涉案人员129064人,涉案人员1303777564人”陈宜欣说,总的来说,专项斗争的势头很强。
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需要加强“破伞破网”与打击犯罪和邪恶的同步后续行动。“根据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线索研究和判断不及时、案件调查协调不充分、部分犯罪管辖权重叠等。,导致一些案件没有得到彻底调查,一些案件调查速度缓慢,一些案件处理质量不准确,影响了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打伞破网”的效果。因此,需要发布文件来指导这一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反贪局副局长崔鹏介绍了这份报告。
、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监督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切断公职人员涉罪涉罪、涉罪犯罪、涉罪犯罪、涉罪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通知》, 旨在解决“保护伞”目标定位难的问题,在没有发现“保护伞”或调查不力的情况下,对涉及犯罪的重大犯罪进行调查
《通知》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窝藏、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如何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构成其他犯罪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检察官张志杰表示,《通知》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公务犯罪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事先合谋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作为特定犯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通知》规定,要重点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夺权过程,重点查处7类公职人员涉黑犯罪案件。崔鹏说,“用伞破网”是下一场特殊斗争的主要进攻方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合力,在“打伞破网”工作中取得新的更大突破
将针对最有害的非法高利贷贷款
近年来,非法借贷引发的各种刑事案件呈高发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调查发现,为了获得高利率,非法贷款人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收集贷款,形成非法贷款和讨债团体,很容易沦为黑恶势力。正是因为快速的利润和高回报,非法贷款才成为一些黑恶势力积累资金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反贪局副局长姜伟介绍了这份报告。
姜伟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非法贷款认定标准,是否应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也存在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贷款活动得不到有效处理。针对这一问题,由“高教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向不明社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利用刑法打击非法借贷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意见》将未经批准定期向不明社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视为犯罪,部分违反国家规定,是否会影响民间资金的正常筹措?“为了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准确惩治非法借贷活动,《意见》将针对对社会危害最大的非法高息借贷。很明显,单笔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贷款将作为定罪量刑的基准,具体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规定:非法贷款的数额、非法收入的数额、非法贷款的数额以及造成的有害后果。”姜维说道
进一步加强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邪恶势力
.根据《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信息和图片、利用信息和电话骚扰等手段威胁、胁迫、恐吓或骚扰他人的,依法予以准确认定和严惩。”这一观点主要是为了澄清网络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促进特殊斗争从线下延伸到线上,形成线上和线下势力共同合作的局面。
《意见》明确界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黑色邪恶势力与传统黑色邪恶势力的区别公安部副部长、国家反犯罪办公室副主任杜行伟表示,《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的四个特征出发,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邪恶势力的特殊性。
就组织特征而言,为了避免攻击,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联系、分工合作的便利,有些成员甚至不需要见面和相互了解。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组织中的一些成员来说,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和实施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他们不相识或不十分了解,也不会影响组织特征的识别。”
就危险特性而言,由于黑恶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行业普遍较广,与黑恶势力实施的传统犯罪有所不同,意见显然应该基于“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做出全面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下的罪行“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有重大影响”和“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应被视为“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人们普遍认为,完全通过网上方式实施的非法犯罪与通过网上方式在主要环节实施的非法犯罪和传统黑恶势力实施的非法犯罪在行为和有害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只有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危害才到达网络空间,不符合黑恶势力“压迫和毁灭群众”的特点。杜行伟表示,为了避免将通过网络方式犯罪的犯罪组织认定为邪恶势力,《意见》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界定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邪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杜行伟表示,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打击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恶势力犯罪的力度,坚决遏制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和新领域扩散,不断推进反犯罪反害专项斗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鼓励监狱中的黑恶势力罪犯举报和揭发
”印发了《关于不同省、不同地区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自首和立功构成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目的是明确跨省跨部门办案线索的移交程序,鼓励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举报曝光,挖掘一批真实性强、破案率高的黑恶势力相关线索,巩固和扩大专项斗争成果。””陈宜欣说道
《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分子主动坦白和举报的权利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表示,《意见》规定,各政法部门在处理涉罪犯罪分子的自白起诉案件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快速办案。在处理对犯罪分子的起诉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涉黑犯罪的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应当依法请求减刑;不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自“反犯罪反邪恶专项运动”以来,国家监狱系统一直注重拘留、管理、改革和深入挖掘。它积极开辟了反犯罪和反邪恶的“第二战场”。全力推进反犯罪反邪恶专项运动深入开展。迄今为止,已有35,000多条关于反犯罪和反邪恶力量以及保护伞所犯罪行的线索,其中1,400多条已被核实为已购买。刘志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注重深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获取一批隐藏的、有害的、不良的犯罪线索,从而在“第二战场”取得丰硕成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