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执行_ 法律解读 | 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执行


作者:王董敏资料来源:法律之树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自动执行有效法律文件的协议,其内容可能涉及改变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主体、期限、地点和方法。

和解协议的执行由双方根据执行内容自愿变更,并承诺自动执行,因此法院在批准和解协议时中止了执行程序。

长期以来,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他们不允许再次起诉,但只允许恢复执行。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有效的法律文件决定的,而有效的法律文件所决定的内容不能通过重新约定、重新起诉和司法资源的再利用来改变。

2018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实施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点,增加了关于实施和解协议可诉性的规定。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政发(2018)3号]第9条规定,如果被执行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有效法律文件或就和解协议的执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

申请遗嘱执行人选择起诉,双方作为原被告再次进入审判程序。审判对象不是他们之间的原始法律关系,而是和解协议的执行。诉讼请求是为了确认和解协议的执行有效性并支付其内容。审判程序结束后,如果和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得到确认,新的生效判决将成为新的执行依据,取代原来的执行依据。第

[法施(2018)3号]第15条规定,如果和解协议的执行已经完成,执行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的延迟履行和不良履行而遭受损害,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单独诉讼。

[法施(2018)3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而第54条和第74条规定了合同可撤销的构成要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以及合同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相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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