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_ 明确了!建造师等考试作弊、代考/替考,属犯罪!(附典型案例)

1999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建筑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弊的,视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代替考试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罪行轻微,不得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2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职业

3,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组织作弊,或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年,非法获取试题及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对非法获取国家机密及组织考试作弊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生效

2年11月1日,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第

号法律第284条规定,凡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欺骗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和答案,在考试中作弊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近,各省暴露出许多中学作弊案件:

8月29日,贵州发现42名中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24名学生在当前科目中成绩无效。8月8日,湖北披露,699人在第二次建筑考试中作弊,374人所有科目的成绩被作废。7月3日,湖南方面透露,307人在第二次建筑考试中违规,302人在当前科目中担任无效职务。

...

参与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行为,本司法解释已经执行!考试一举行,它就再次提醒大多数考生,考试没有捷径可走。不要冒险,尽力而为。

考试作弊典型案例

1,王薛军,翁奇能等。被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然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给他人的,处

(1)罚款。被告王薛军,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琦能够提出并指示王薛军利用参加考试的便利获取他在培训机构讲座中使用的非自己的市政专业的考试试题和答案,并同意将试题和答案分为40%和60%

同月8日至16日,王薛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记住了关键词、知识点等。通过浏览市政和其他专业考试试卷,在打字员的电脑上进行现场命题。休息时,他在笔记本电脑上整理出获得的市政和其他专业试卷,然后通过回忆这些试卷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教材上与电脑上整理出的内容进行勾划和标记。翁奇可以在他位于薛军的住处检查、标记和补充他自己的教材。事后,王薛军从翁奇能那里获得了120万元

翁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许智勇、杨维权、刘伟,同意采用封闭式小班培训方式和不通过麦克风见面的教学方式对市级及其他专业的考生进行培训,并向每位学生收取数万元以上的高额费用。被告翁学荣参加培训活动,并为翁学荣获得报酬。

2年9月017日,参加培训的被告王辉意识到培训班的讲座内容可能是试题和答案,并通过微信以照片的形式发给被告洪奕譞。洪奕譞将信息发送给被告洪灏,并向他收取6000元。洪灏以1万元卖给被告刘向阳。刘向阳将其提供并出售给被告李江等人,以分摊购买成本,获利1450元。在上述过程中,要求上下行都是保密的,不能泄露出去。李江等人以1200元的价格将处理后的数据卖给了其他人,声称“考试前的最高机密”和“不退款”经相关部门确认,上述内容与实际试题高度一致。

(2)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王薛军作为命题组成员,在被告翁启能的授意下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和答案,并向翁启能提供这些试题和答案以获取国外培训的利润。被告人王薛军、翁奇可以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卷和答案罪。他们将因几项罪行受到惩罚。王薛军将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罚款。翁奇将被判处五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20万元罚款。被告翁学荣、许智勇等八人构成非法销售罪,提供试卷和答案。考虑到案情,他们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三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和罚金。被告刘伟、王辉、洪奕譞、洪灏、刘向阳和李江被依法判处缓刑。与此同时,被告王薛军、翁奇能、许智勇和杨维权被依法禁止工作,而被告刘伟、刘向阳和李江被依法禁止工作。该判决已经生效。

2年,侯梁青和胡凯为他人更换考试

并让他人自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案件均构成更换考试

(1)基本案件

2-015年10月,被告胡凯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侯梁青,让他自行参加2016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梁青代替胡凯参加上述考试的管理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胡凯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

(2)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胡凯要求被告侯梁青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两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替代考试罪。侯梁青因如实坦白罪行而受到较轻的处罚,而胡凯因自首而受到较轻的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侯梁青被判处1个月监禁和1万元罚款,而不是审查罪。被告胡凯被拘留了一个月,罚款8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3年,李志刚非法销售答案案

非法销售国家法定考试答案,构成非法销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件

被告李志刚通过互联网联系考生销售作弊手段,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志刚与考生牟鹏签署协议,牟鹏将在帮助牟鹏作弊通过考试后提前支付他4万元并收取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 00左右,李志刚在获得网上购买的考试答案后,被当场抓获,他将考试答案发送给参加医生资格考试的考生牟鹏,并通过手机微信将考试答案发送给有兴趣购买的20名考生。相比之下,李志刚对考生作弊的正确答案分别为75%和71.9%。

(2)判决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李志刚非法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答案出售给他人,以在考试中作弊,属于非法出售依法规定的国家考试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考虑到案件的情节以及供认和返还赃物的情况,被告李志刚因非法销售答案罪被判处9个月监禁和1万元罚款。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案件网站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81082.html

2019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019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4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和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年9月2日019

法律解释[2019]第13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通过 2019)

是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案、更换考试等犯罪行为,维护考试公平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刑法第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依法进行国家审查”,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审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聘考试;

(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生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施工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考试

前款所称考试涉及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条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视为“严重”:第二百五十六条以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组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公务员入学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3)考试人员组织考试作弊;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30多人作弊;

(7)提供50件以上作弊设备;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具有避免或突破考场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和存储试题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而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作弊设备”。

如果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284-1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弊设备”,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涉及特种间谍设备、窃听、窃取特种设备照片、“伪基站”等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前被发现,但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或者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形的,视为完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和答案,进行考试作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视为“情节严重”: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入学考试的试题和答案的;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3)考试人员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问答;

(4)多次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及答案;

(5)非法销售或者向30人以上提供试题和答案的;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7)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及答案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考试罪。

对于犯罪行为人较轻,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替代测试和测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第八条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提供考试问答等单位。应当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通过盗窃、刺探、购买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销售,提供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销售罪,提供试题答案的,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条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帮助他人组织作弊,或者非法销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提供试题和答案,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设备罪、盗窃摄影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窃听设备罪、盗窃摄影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设立考试作弊网站和交流小组,或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提供试题、提供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并按照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二条因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令。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考虑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处以罚款。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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