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第二次鉴定。如果你因为不满意而想推翻评估结论,你必须坚持申请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许可:
2年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对原委托事项进行鉴定的资格,
3年原司法鉴定人超出注册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4年原司法鉴定人应回避不可避免的
4年,
5年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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