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的70年。中国法治的辉煌成就
测绘/高月
中国是世界的中国,中国的发展是世界的机遇开放
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70年后,十三届二中全会以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新时期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作出了统一规定。
是中国创造一个合法、国际化、便捷的商业环境的重要举措。《外商投资法》的高票向世界展示了我们党以实际行动进行改革开放到底的政治勇气和历史责任,充分表明了中国在新时期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商业环境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20世纪80年代初进入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并经历了不同时期外资立法全过程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席李飞近日采访了《法制日报》记者,回顾了中国外资立法的进程,描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新中国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记者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法律。改革开放40年后,我们制定了一部外商投资法。你能介绍一下从三部外国投资法到外国投资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吗?
李飞:《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分别于1979年、1986年和1988年颁布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这三条法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历史作用。改革开放之初制定三部外商投资法律时,我们还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并通过立法为外商投资量身定做了一套法律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环境有两个特点,一是短缺经济,二是计划调节。生产资料、产品流通、金融贷款和就业都由该计划控制。外商习惯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投资方向、产品结构、生产技术和相应的管理方法。为此,关于外国投资的三部法律实际上旨在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合适的制度。现在,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为了充分利用外资,充分发挥外资的作用,量身定做相关制度的确是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数量和投资额逐年增加。应该指出的是,三部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是相对原则的。例如,通过的第一部中外合资企业法只有15条,最后一条是程序修正案,规定该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该法已被修改为2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有28条,因为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更多的规定。相比之下,国务院颁布的三部法律有许多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100多项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100多项实施条例。现在我们的外国投资法与几十年前颁布的三部外国投资法不同。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现在正按照“法律平等、政策一致”的原则,从人力和财产、生产、供应和营销方面,从企业的组织形式到投资领域,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因此,《外国投资法》的颁布不是对原有三部外国投资法的微小补充,也不是对原有三部外国投资法的简单合并。相反,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体制的要求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通过立法形成了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记者
:你能告诉我们过去几十年中国利用外资的情况吗?
李飞:回顾过去,中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可能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
的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1年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定。通过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设立经济特区,将极大地吸引外商投资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产业。邓小平同志于1984年访问了南方,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们又开放了14个沿海开放城市,建立了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初步形成了点上线下、线上线下的开放格局。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并在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
的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到2000年的快速发展阶段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的“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为标志,外商投资领域从出口加工业扩大到高新技术产业,从制造业扩大到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范围也从沿海地区扩大到了沿江、内陆和延边地区,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1998年,国家发表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对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意见。现阶段,中国实际利用外资达到每年360亿美元,仅2000年就达到407亿美元。
的第三阶段是2001年至2011年的高水平开放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中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开辟了一个新时期。这一时期,实际利用外资达到837亿美元,2012年利用外资达到1210亿美元。
的第四阶段是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全面开放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促进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模式,并对入境前的外国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2013年开始,中国实施了新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国际惯例,中国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统一了国内外法律法规,加快了投资协议的谈判和签署,深化了外商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了一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贸易试验区的外资管理中实施了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现阶段,中国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将30年的全链审批制度改为有限的审批范围,并实施了信息化的备案管理制度。商业环境继续改善。记者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为什么要颁布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李飞:我们知道,在过去的40年里,中国的经济发展是在开放的条件下实现的。今后,中国的高质量经济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的条件下进行。
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表明,要扩大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本法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计划和立法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一国内外法律法规,保持稳定透明的对外投资政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的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新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进一步推进全面开放新模式形成的战略规划。它明确提出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政策,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国投资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有着独特的国际环境和国内背景。一方面,一段时间以来,世界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特别是当前世界经济的深刻调整、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抬头、经济全球化的倒退、对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影响,以及世界正面临一个世纪以来前所未有的变化。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我们要适应和把握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趋势,抓住和利用好重要战略机遇,落实新的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新《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表明中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积极创造合法、国际化、便捷的经营环境,以高度开放促进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记者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外商投资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李飞:随着改革开放,外国投资在过去几十年里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许多方面推动了原计划经营体制的深刻变革。中国已经从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步发展到计划商品经济,并一直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利用外资,中国的经济体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管理体制、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发展都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
从实施情况来看,改革开放40年来,通过设立96万家外资企业,利用外资总额已达2万多亿美元。根据贸发会议的统计,自1992年以来,中国实际利用外资连续27年在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2018年,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349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今年利用外资是1992年的12倍,是1983年的150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自1998年以来,高新技术产业实际利用外资增加了16倍,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从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到外国投资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可以说,我国利用外资走上了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外商投资在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短缺、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人才和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和外汇收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