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 p > < p > 里科辩护(002413) < p > 货币单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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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证监发〔2020〕1号)最近发布的《行政监督办法决定》显示,江苏瑞科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防务”),002413。SZ)存在商誉减值测试不谨慎和信息披露及时性的问题。
瑞科防务2018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13中,“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数据披露存在错误。披露的数据总额为20.54亿元,比准确数据少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的数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瑞科防务(Rico Defense)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问题,未能及时纠正。
波多黎各上述抗辩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纠正监督管理措施,防范违规行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询问,瑞科防务成立于200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81亿元。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融华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9873.54万股,占9.13%华融华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大股东是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本公司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02799.HK)的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2)监管会谈;
(3)发出警告函;
(四)将违法、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对外公布;
(5)被视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察办法]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瑞科防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2020〕1256号+
江苏瑞科防御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公司进行了双重随机检查。检查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商誉减值测试工作不审慎
贵公司2018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3中“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组账面价值”数据披露有误。披露的数据总额为20.54亿元,比准确数据少2.95亿元。2018年审计报告披露的数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2。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存在缺陷贵公司于2019年6月发现上述商誉减值测试相关问题,未能及时纠正
贵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责令贵公司改正。贵公司应认真整改情况,避免审查工作的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江苏证监局
2年1月3日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