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0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意见印发我市提出,到2019年底,应在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健康保险”),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健康保险相结合的实施,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健康保险”)质量,完成与原莱芜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整合。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分别实现了全市保险覆盖面、筹资标准、待遇水平、资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管理的“六统一”。
员工统一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职工个体工商户、不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健康保险的兼职职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健康保险,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但本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按规定享受其他保障的除外。
统一经办服务
我市将拓展手机应用和第三方平台等多种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渠道,打造“网上医疗保险”和“掌上医疗保险”,推进医疗保险服务“一键式受理和全市沟通”的实现。探索在基层建立医疗保险服务站,将部分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下放到基层医院,实现工作前移,让广大群众在家中享受便捷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我市将继续推进异地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促进电子发票、电子处方、远程诊疗和医疗支付的衔接,实现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处理、一单系统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付资金
统一总体规划标准
我市提出,从2020医疗年开始,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方法、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政策应统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统一为7%,个人缴费基数为工资收入,缴费率统一为2%。无职工个体工商户、未参加用人单位职工健康保险的兼职职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9%的比例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或者按5%的比例缴费并不按上一年度全省平均月工资的60%建立个人账户。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支付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8元在居民医疗保险方面,2020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驻济南的儿童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200元。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