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1月12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中部城市济宁的相关地区完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
记者招待会上,记者获悉《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的“烟花”是指烟花、鞭炮、焰火、焰火、电子大炮等。其由烟火材料制成,并且在点燃后能够产生烟雾和声音。
本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有:济宁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东外环西路以西、何琳路以北、济宁大道105国道以南、滨河路南线以东;兖州区北环路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严丰西路-大禹南路-南环路-日兰高速公路一号线以北
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随时出售、运输、储存或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从事庆典、婚礼、葬礼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或者阻碍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拒绝支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规定,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办烟花爆竹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实施前报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有权劝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核实属实后,奖励举报人举报电话:110
(大众日报客户的记者张玉瑶和记者徐明波·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