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17.6亿元的“天价罚款”。从这一处罚决定可以看出,林俊、何中华、陈智强因操纵市场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4.67亿元和没收非法所得2.93亿元。17.6亿元的“天价罚款”在2019年创下了中国证监会的纪录。
使用32个证券账户
操纵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此案涉及三方当事人。林俊是李明股票的实际控制人和李明集团的主席。何中华时任李明证券董事、李明集团副总裁,陈智强时任李明证券监事。2015年,
199股李明股票在新的第三板上市,现在被称为“圣李明”根据公开信息的目测,截至2019年6月30日,李明集团是李明股份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8.88%
的处罚决定指出,从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林俊控制了与何中华和陈智强的32个证券账户的使用。林俊采用集中资本优势、持续股权优势交易和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证券账户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李明股票”的交易量,造成了“李明股票”活跃交易的假象。成交量和成交量在全国新三板中都名列第四,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做市商跟进“李明股票”的购买,并维持股价,以实现减持获利的目标。32个证券账户净减7329.05万股,利润总额2.93亿元。
操纵市场减持获利
违反证券法,被重罚17.256亿+
林俊组织并指挥何中华、陈智强控制账户集团减持获利。他通过集中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的持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李明股票”,影响股价和交易量。这种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号决定规定,林俊直接决定向6个公司账户贷款购买固定增持股份,并为其他个人和资产管理账户提供资金,账户组通过一级市场认购股份以建立头寸等事项,从而获得资本优势和股权优势,并直接指示陈智强、何中华和公司员工运营账户组交易“李明股份”。林俊在市场操纵中扮演了组织和策划的角色。他的客观行为充分反映了林俊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与此同时,这个案件的非法性质非常恶劣。有关各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操纵巨额资金,扰乱和波动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和成交量。
号决定还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林俊、何中华、陈智强违法所得2.93亿元,并处14.67亿元罚款,其中林俊罚款14.64亿元,何中华、陈智强罚款150万元。[如果你有新闻线索,请向我们报告。一旦被收养,你将获得一笔费用新闻微信关注:ihxdsb,新闻QQ: 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