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多,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审议,于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生效。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在a股市场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而冒险编造财务等数据。一旦暴露,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但责任方付出的代价远远不足以形成冲击。市场经常拿“三杯好酒”开玩笑
的修正案大大加重了对欺诈发行人的惩罚。例如,对于“尚未发行的证券”,发行人的罚款标准从“30万元至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至2000万元”对于“已发行证券”,发行人的罚款标准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到“非法募集资金的10%-1倍”
更重要,不仅对发行人,而且对应对处罚整体升级负责的个人。对于欺诈发行,旧证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组织或者教唆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得到履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将被没收其自身企业上市的所有收益,还可能必须支付高达非法收益两倍的罚款。将来,欺诈性的出版商可能会失去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