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是目前非常流行的主流建设模式。2016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什么是建设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是指对可行性研究、调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几个阶段的承包。由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受业主委托进行的工程总承包商应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成本负全部责任。不同于项目的总体建设
自《2016年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推进建设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发展笔者从事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已近十年,见证了工程总承包由未知走向熟悉。他对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充满期待和热情。然而,笔者知道,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并不是尽可能快,工程总承包也不是万能的。他不能盲目跟随潮流。在总承包热潮中,伴随着许多隐患...
不是项目的通用总承包1。与平行承包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并非所有建设项目都适合工程总承包总承包一般适用于功能要求明确、标准化程度高、设计、施工、采购高度一体化的建设项目。相反,功能要求不明确、标准化程度低、个性化要求高的建设项目难以充分发挥项目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优势。
对于以土建安装工程为主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是完全分离的,相互整合的要求不高。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不仅可以提高施工效率,控制工程造价,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在推行总承包的过程中,许多政府投资建设单位不顾工程性质和工程实际情况,盲目追随“一刀切”的趋势,对完全不合适的项目采用总承包模式。对于
项目,在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时,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深度不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项目相关的施工范围和标准的重大偏差,不利于项目的推进,并给项目带来重大隐患。
2、政策推广不够,立法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2019年5月,住房和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草案。行政措施一旦生效,将成为我国工程总承包领域唯一的规范性文件。然而,行政措施的有效时间尚不清楚。即使行政措施生效,效力水平也相对较低,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同时,《建筑法》和《合同法》中有关工程总承包的规定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发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几项审理建筑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司法解释适用于建筑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于一般建筑合同纠纷,不能直接指导一般建筑合同纠纷的审理。
近年来,为了促进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住房和建设部和几个地方省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相继出台了与工程总承包有关的政策,以鼓励和引导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展。
,然而,这些政策的效力水平较低,不能直接用作判断的依据。此外,不同的政策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虽然有许多总承包政策,但这些政策本身是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工程总承包立法的问题。不完善的
法律给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工程总承包带来了较大的合规风险,极大地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此外,随着总承包模式的广泛推广,可以预见,与总承包相关的纠纷将在未来爆发,这将给总承包相关纠纷的审理带来巨大挑战。
3。监理模式不完善,成本评估
2年016年有意见鼓励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总承包建设模式。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自国家财政,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行严格控制。传统的管控模式是以平行发包为基础的,这与一般的合同模式有很大的冲突。工程造价审计是最突出的问题。
对于总承包项目的定价模式,国际固定价格模式是主要模式。固定总价模式(Fixed total price mode)是一种能使项目总合同价值最大化的定价模式。有利于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总承包商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提高效率,优化设计。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作为建设单位的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自身的审计风险,往往一方面认为定价方法是固定总价,另一方面将“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这导致了实施中的巨大争议,给总承包单位带来了重大的结算风险。
在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审计机构根据清单计价标准、工程合同和施工图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工程量”审计为主体。
这种审计思路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但仍按“数量”审计工程结算,随意突破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它从根本上违背了工程总承包的相关原则,违背了实施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实际意图,不能真正发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作用和价值。
4、最低价中标很受欢迎,很难充分发挥
的价值。近年来,最低价中标一直困扰着招标市场,其弊端日益被公众所认识,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整改政策,但效果不好,最低价中标仍被广泛滥用。
最低价在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下中标,给工程建设发包和设备采购带来了非常显著的负面影响,导致“劣币生财之道”,成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法律纠纷隐患的重要来源
在总承包模式下,通过最低价中标选择总承包单位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不良后果。与平行发包方式相比,总承包工程招标时边界条件的量化更加困难。不同的设计方案和工艺路线、不同的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质量和性能,而且项目成本也有很大差异。
如果招标人只根据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其结果将不可避免地是无法选择最佳报价方案和可靠的总承包商,这不利于项目的建设。
特别是近年来,大量工程企业,由于业务转型的需要,在没有任何工程业绩和总承包经验的情况下盲目报价,抢占项目,以低价策略占领市场。中标后,他们不尊重合同精神,迫使建设单位妥协或偷工减料,通过各种方式建设低质量项目。这些现象进一步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总承包市场的健康发展。
5。
工程总承包,又称“交钥匙”工程,是一个缺乏合同精神的工程企业。其核心理念是:建设单位“花钱省心”,即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提出功能要求,向总承包单位购买专业服务。总承包单位按照功能要求完成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调试等工作,并将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交付给建设单位在这个过程中,
能否真正“转动钥匙”有三个核心要素,即价格是否可控(固定总价)、工期是否可控(固定工期)、性能要求是否达标(质量合格)。只有实现这三个要素,建设单位才能真正享受到“转钥匙”服务,项目总承包的价值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认可
的核心是价格是否可控。作为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的综合供应商,总承包商应承担大部分项目成本控制责任。如果总合同模式下的价格无法控制,总合同的价值将会损失。
为实现上述价值,要求总承包商具备足够的风险承担意识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坚持合同精神;如果项目总承包商不具备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而是以“承包商工头”的思想承担总承包项目,放弃合同精神,施工单位采用总承包施工模式的积极性将受到很大影响,不利于项目总承包的长期发展。
6。市场不成熟。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上有许多误解。
正是由于不成熟的总承包市场,使得建设单位难以选择一个称职、诚实的总承包单位。此外,一些施工单位自身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缺乏了解,思维转变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存在很大误解,对工程总承包的价值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权力下放不足,干预过多,责任界定困难。由于种种原因,
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工程中很难真正做到“省心”、“放心”。它经常通过分包、设备供应、节点评估等方式介入总承包商的工程建设工作。
的这些做法影响了工程总承包商的积极性。更严重的是,它们破坏了项目总承包商的诚信,导致难以界定责任和播下争议的种子。
(2)矛盾加剧,对总承包项目缺乏了解
在总承包模式下,对总承包人来说,责任更广泛,风险更大,回报更高。建设单位“花钱买心事”,当然应该付出更多的代价。
施工单位对此往往认识不足。招标时,他们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采用“按实际结算最高价”的定价方法,严格控制总承包商的利润率,导致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矛盾加剧,不利于项目的实施。
③对总承包模式下固定总价的机械理解过于绝对。
前面提到,工程总承包最核心的价值之一是工程成本的可控性。因此,固定总价是总承包最合适的定价方式。然而,固定总价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固定总价是在一定边界条件下的固定总价,而不是绝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仍应根据
施工单位引起的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和不可抗力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对此往往理解得过于绝对,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在合同中规定了“死价”、“总价”和“任何情况下不得提高合同价格”等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它拒绝承认总承包单位的合理索赔。
④工程总承包范围无限扩大,导致争议
“总包商,包罗万象”。许多施工单位对工程总承包范围的理解过于宽泛,希望将工程施工中的所有责任和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
的一些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初期所需的所有项目、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工作移交给总承包单位。事实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这些工作本应由建设单位自己完成。即使总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做出承诺,也很难完全控制实施。这需要建设单位的配合,相关费用难以计算。最后,可能会发生争议,这不利于项目的实施。来源:总承包商之声作者:张建来
边肖有话要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渐进的寻求过程,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不足。归根结底,许多问题都是一个问题。市场还不成熟,相应的法规也跟不上。当工程总承包更加完善时,将会有一片新的天空!